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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僅在規定公司與記名股票受讓人間之關係,非謂合法受讓股票持有人,對於讓與人不得主張其受讓股票所得享受之權利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僅在規定公司與記名股票受讓人間之關係,非謂合法受讓股票持有人,對於讓與人不得主張其受讓股票所得享受之權利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0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僅在規定公司與記名股票受讓人間之關係,非謂合法受讓股票之持有人,對於讓與人不得主張其受讓股票所得享受之權利,原審既謂被上訴人在系爭母股票背書,將股票讓與他人,而由上訴人合法受讓,應認上訴人為系爭母股票之合法持有人,是被上訴人將系爭母股票讓與他人後,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讓與之效力應及於該股票從屬之權利。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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