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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遺失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其身分之認定以股東名簿為準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記名股票遺失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其身分之認定以股東名簿為準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一八九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記名股票遺失,在公示催告中,尚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公司對於其股東身分之認定,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旨趣,仍應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依據。(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一八九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記名股票遺失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其身分之認定以股東名簿為準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記名股票遺失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其身分之認定以股東名簿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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