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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理人為公司背書票據係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要旨
經理人為公司背書票據係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經理人係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公司背書票據,法律既未設有禁止之規定,且為社會上所常見,除有特別情形外,難謂經理人為公司背書,不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六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