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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人與三人訂立契約時,祇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非以加蓋公司之印章為必要,不得以契約未加蓋印章而否認其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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