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人與三人訂立契約時,祇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非以加蓋公司之印章為必要,不得以契約未加蓋印章而否認其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