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人與三人訂立契約時,祇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非以加蓋公司之印章為必要,不得以契約未加蓋印章而否認其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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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人與三人訂立契約時,祇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非以加蓋公司之印章為必要,不得以契約未加蓋印章而否認其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