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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出處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背書系爭支票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既尚蓋有公司及董事長印章,即難謂非以公司名義為背書。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