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要旨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出處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背書系爭支票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既尚蓋有公司及董事長印章,即難謂非以公司名義為背書。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公司法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背書系爭支票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既尚蓋有公司及董事長印章,即難謂非以公司名義為背書。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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