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
公司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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