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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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