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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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