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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0二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上訴人雖以其公司股東唐○曾出具承諾書,約定讓售系爭股票,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而被上訴人並非公司同仁,不得受讓,並請過戶等語為辯;然此約定,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且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辯自難成立。(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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