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要旨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0二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上訴人雖以其公司股東唐○曾出具承諾書,約定讓售系爭股票,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而被上訴人並非公司同仁,不得受讓,並請過戶等語為辯;然此約定,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且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辯自難成立。(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