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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要旨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編號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股數及每股金額,股票發行之年、月、日,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為當時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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