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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編號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股數及每股金額,股票發行之年、月、日,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為當時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