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既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能對抗第三人
要旨
既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能對抗第三人
出處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上訴人受讓之公司股票係記名股票,須辦理過戶登記,應將受讓人之姓名、住址記載於股東名簿後,始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上訴人等既未為過戶手續,即未取得該公司之股東權,雖其未過戶手續係出於被上訴人惡意拒絕原因,然此不過為上訴人與公司間行使權利問題,要難據此即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五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既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能對抗第三人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五號
公司法
上訴人受讓之公司股票係記名股票,須辦理過戶登記,應將受讓人之姓名、住址記載於股東名簿後,始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上訴人等既未為過戶手續,即未取得該公司之股東權,雖其未過戶手續係出於被上訴人惡意拒絕原因,然此不過為上訴人與公司間行使權利問題,要難據此即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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