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要旨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被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為該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上訴人代售房屋價款情事亦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