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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被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為該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上訴人代售房屋價款情事亦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