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檢查人為執行檢查職務,即為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要旨
公司檢查人為執行檢查職務,即為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公司之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參加人余龍如會計師,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選派為大新公司之檢查人,執行檢查大新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職務,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檢查人余龍如會計師為執行其檢查職務,依法自應由伊以大新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而以大新公司為原告,對保管該業務帳冊等資料之董事或其他公司職員(如經理人等)起訴請求,方屬合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五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