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要旨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出處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主管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內文
已登記之商號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一商號之縣市者,應於其商號附記足以表示其之店字樣始准登記,如尚不足以資區別必附記其他足資區別之字樣而後可。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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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商業登記法
已登記之商號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一商號之縣市者,應於其商號附記足以表示其之店字樣始准登記,如尚不足以資區別必附記其他足資區別之字樣而後可。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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