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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董監不以登記為要件

要旨

變更董監不以登記為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七六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參看公司法第六條)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參看同法第十二條),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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