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名稱及登記事項之准否或撤銷為公法關係
要旨
公司名稱及登記事項之准否或撤銷為公法關係
出處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五二0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以及其名稱之審核,係屬主管行政機關之權限,其為准駁行為乃係行政處分,此由公司法(舊)第七條、及經濟部發布之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之內容即可明瞭。是以行政機關對其受理登記設立、變更登記,以及名稱之審核,既有許可之權限,對於違反登記有關規定者,自得逕予撤銷其許可之處分,此乃行政法理之所必然,觀之前諸本院判例意旨殊明。
且公司名稱及登記事項之准否或撤銷,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間之公法關係,與私人間之名稱使用權之爭執並非相同。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五二0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