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

出處

最高法院四三台上字七七一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固係包括股東應有權利義務之全體而為轉讓,與一般財產權之讓與有別,但股東之個性與公司之存續並無重大關係,故除公司法(舊)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但書規定外,股東自可將其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最高法院四三台上字七七一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