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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

要旨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

出處

最高法院四三台上字七七一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固係包括股東應有權利義務之全體而為轉讓,與一般財產權之讓與有別,但股東之個性與公司之存續並無重大關係,故除公司法(舊)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但書規定外,股東自可將其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最高法院四三台上字七七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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