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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要旨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出處

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六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條例(已廢止)第一四五條第三項,所謂股東於會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乃因其事項之決議,該股東特別取得權利或負義務,又或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之謂。甲乙兩事項之決議,原為查核董事監察人造具之簿冊或報告,有無弊竇,而免除其責任。故祇一二種人員不得加入決議並為他人代理,其餘人員,若非曾經參預編製簿冊或掌管簿冊所根據之帳目,被攻擊為有共同舞弊情事者,自不應在禁止之列。至丙事項關於職員獎勵金之議決,則凡股東充當職員得受獎金之分配者,自為有特別利害關係,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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