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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出處

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六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條例(已廢止)第一四五條第三項,所謂股東於會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乃因其事項之決議,該股東特別取得權利或負義務,又或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之謂。甲乙兩事項之決議,原為查核董事監察人造具之簿冊或報告,有無弊竇,而免除其責任。故祇一二種人員不得加入決議並為他人代理,其餘人員,若非曾經參預編製簿冊或掌管簿冊所根據之帳目,被攻擊為有共同舞弊情事者,自不應在禁止之列。至丙事項關於職員獎勵金之議決,則凡股東充當職員得受獎金之分配者,自為有特別利害關係,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六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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