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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

出處

null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兩造之公司組織均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依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無限公司之合併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此之方式無須依決議為之苟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合併之協議即生效力由於有限公司並不設股東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之規定於有限公司尚無類推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第一四六五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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