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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十九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司承受其設立登記前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法十九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司承受其設立登記前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二一二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於設立登記前,由發起人為設立中之公司所為之行為,發生之權利義務,自公司設立登記以後,應歸公司行使及負擔。公司法第十九條雖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自負其責。此規定並不排除公司承受其設立登記前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二一二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法十九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司承受其設立登記前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法十九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司承受其設立登記前發生之權利義務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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