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規定股數,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
要旨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規定股數,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本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判例僅就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情形,而為法律上之判斷。若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則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根本已不得為決議,而祇得為假決議,此際,倘竟為所謂「決議」,除能否視作假決議,係另一問題外,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更無所謂究為決議之方法違法,抑為決議之內容違法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