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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在職務範圍內分派賸餘財產釋疑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清算人在職務範圍內分派賸餘財產釋疑

出處

司法院八三、一、七秘台廳民一字第00四二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三二二條規定,可由公司股東或股東以外之人為清算人。分派賸餘財產為公司清算人職務之一(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清算人於定賸餘財產之分派比例則應依公司法第九十一條、第二三○條之規定,故清算人不論是否具有公司股東之身分,於執行分派賸餘財產之職務時,如無涉及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之情形,例如僅係依規定分派賸餘財產之比例或將已分派之財產交付與股東等,自不受公司法第五十九條雙方代表禁止規定之限制。(司法院八三、一、七秘台廳民一字第○○四二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清算人在職務範圍內分派賸餘財產釋疑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 83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清算人在職務範圍內分派賸餘財產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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