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
要旨
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作保流弊之發生,倘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