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要旨
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有限公司之一切事務,由其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對外代表法人為之(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如非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