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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有限公司之一切事務,由其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對外代表法人為之(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如非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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