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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雖限制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並無禁止公司承擔他人債務之規定。按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承擔人所以承擔債務,通常乃因與債務人間有某種原因關係存在,譬如為清償自己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未必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公益有不利之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