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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

要旨

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雖限制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並無禁止公司承擔他人債務之規定。按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承擔人所以承擔債務,通常乃因與債務人間有某種原因關係存在,譬如為清償自己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未必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公益有不利之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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