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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61-1 條

  1.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2.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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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須於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逾期由金管會對負責人按次處罰 24 萬至 240 萬元。

Q · 公開發行公司一直不發股票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逾期由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令限期發行,並對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限期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罰的是負責人個人,不是公司。

白話解讀

前一條說公司登記前不能發股票,這條則是從另一個方向施壓:公開發行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必須」發股票,不發就罰。罰的不是公司,是公司負責人個人。每次罰 24 萬到 240 萬,而且不是罰一次就結束,證券主管機關可以一直罰、一直罰,罰到你把股票發出來為止。為什麼要強制發行?因為股票是股東權利的載體。公司收了股東的錢卻遲遲不發股票,股東就沒辦法轉讓持股、沒辦法設質借款、沒辦法用股票去做任何法律行為。等於公司拿了錢卻把股東的手腳綁起來。2018 年修法之後,這條的適用範圍縮限為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要不要發股票,自己決定就好。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為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的強制性程序規範: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逾期由證券主管機關對公司負責人按次裁罰,以確保股東持股的流通性與可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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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是什麼?

公開發行公司須於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逾期罰負責人。

Q2強制發行股票的期限是多久?

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

Q3罰的是公司還是負責人?

罰公司負責人個人,不是公司帳戶。

Q4罰鍰多少錢?

每次 24 萬至 240 萬元,且按次處罰至發行為止。

Q5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要三個月內發股票嗎?

不用,2018 年修法後本條僅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Q6股東沒拿到股票怎麼辦?

可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檢舉,機關有責任處理。

Q7可以不印製股票嗎?

可依第 161 條之 2 採無實體登錄方式取代印製。

Q8按次處罰是每個月罰一次嗎?

沒有法定間隔,由主管機關設定限期頻率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15条(株券発行義務,最も近い類似制度)
🇰🇷 韓國상법 제355조(주권발행의무,가장 가까운 유사 제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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