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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