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2-1 條民國 90 年增訂、107 年刪除,原為股票無實體化過渡規定,功能移轉至第 161-2 條。
Q · 公司法第 162-1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股票無實體化過渡規定,2018 年功成身退刪除
公司法第 162-1 條於民國 90 年增訂、107 年 8 月 1 日刪除。原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時,可將整批股票合併印製為單張大面額股票,交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是台灣股市從實體股票過渡到無實體交易的關鍵法律工具。當公開發行股票全面無實體化後,本條完成歷史任務,功能移交給第 161-2 條(股票得免印製),予以刪除。
這條曾經允許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時,把整批股票合併印成一張大面額股票,再交給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是台灣股市從「實體股票」走向「無實體交易」的過渡措施。2018年刪除時,台灣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早已全面無實體化,這條過渡條文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
公司法第 162-1 條原為股票無實體化過渡時期的特別規定,允許公開發行公司於發行新股時,將整批股票合併印製為單張大面額股票,再交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集保結算所)保管,由集保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記錄投資人持股。本條於民國 90 年增訂以推動股票無紙化,民國 107 年因公開發行股票全面無實體化而刪除,相關規範整併入公司法第 161-2 條。
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刪除,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全面無實體化政策。本條於民國 90 年增訂,作為股票從實體過渡到無實體化的法律工具。
本條原為股票無紙化的過渡規定,當所有公開發行股票都已於民國 100 年 7 月 29 日全面無實體化後,本條失去適用空間,功能整併入公司法第 161-2 條(股票得免印製)後刪除。
162-1 是過渡規定,允許「合併印製」大面額實體股票送集中保管;161-2 是現行制度,可直接「免印製」股票,純粹靠帳簿劃撥記錄持股。前者還有實體股票存在,後者完全無實體。
民國 90 年增訂、107 年刪除的過渡條文,原允許公開發行公司將股票合併印製為大面額股票送集中保管,是台灣股票無紙化的橋樑。
把原本應分發給多位股東的小面額股票,合併印製為單張面額很大的實體股票,方便集中保管,是無實體化前的權宜工具。
股票不再印製紙本,改由集中保管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記錄持股,買賣靠帳戶轉移而非交付實體股票。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保管證券並以帳簿劃撥辦理證券交付的機構,台灣為集保結算所(TDCC)。
依舊條文,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時可向印製廠申請印製一張大面額股票(記載整批股權),再交集保機構保管,由集保機構登記各股東持有單位。
依公司法 161-2 條,公開發行公司得免印製股票,由集保機構直接以帳簿登記投資人持股,新股發行直接電子化入帳。
登入券商 App 查看集保存摺、上集保結算所網站查詢、或請券商提供持股對帳單。實體股票已不發行,無法請求發給紙本。
依集保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舊存大面額實體股票已全部消除、改為帳簿登記。無法請求領回。
162 是股票印製與應載事項的母條文,所有實體股票都要遵守;162-1 是過渡期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印製」的特別規定,現已刪除。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適用時期 | 民國 90-107 年(股票無實體化過渡期) | 民國 107 年 8 月起,由第 161-2 條接續 |
| 股票存在形式 | 合併印製單張大面額實體股票 | 得免印製股票,純帳簿劃撥 |
| 保管方式 | 交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實體大面額股票 | 集保機構帳簿登記,無實體股票 |
| 適用公司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強制無實體化) |
| 投資人持股證明 | 集保存摺記錄持有單位 | 集保存摺或電子帳戶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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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股票應編號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背書轉讓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爰引入「無實體交易」制度於第一項、第二項。 三、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時,已簡化成單張大面額股票,增列第三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單張大面額股票係為降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發行之成本,其股票須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為我國在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化前之過渡階段而設,配合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實務,依此規定發行者均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而我國現行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業已全面無實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就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將全面採無實體登錄方式保管,故本條已無適用之可能及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爰引入「無實體交易」制度於第一項、第二項。 三、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時,已簡化成單張大面額股票,增列第三項。
一、本條刪除。 二、單張大面額股票係為降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發行之成本,其股票須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為我國在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化前之過渡階段而設,配合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實務,依此規定發行者均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而我國現行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業已全面無實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就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將全面採無實體登錄方式保管,故本條已無適用之可能及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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