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2-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2 條之 2 於 2018 年刪除,原無實體發行規定移列至第 161 條之 2,制度延續未廢止。
Q · 公司法 162-2 怎麼查不到內容?是廢掉了嗎?
公司法第 162 條之 2 於民國 107 年(2018 年)修法時刪除,原本「股份無實體發行」的法源並未廢止,而是整併移列至同法第 161 條之 2。也就是說,公開發行公司免印製實體股票、改由集保結算所登錄的制度依然有效,只是條號從 162-2 換到 161-2。實務上引用要找新條號,舊判決可能還在用舊條號。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是台灣股票「無實體發行」制度的法源,允許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免印製實體股票,改由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登錄。2018年修法時,這條的內容被移到修正後的第161條之2,本條因此刪除。制度本身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個條號繼續運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2 條之 2 為已刪除條文,原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無實體發行(dematerialization)制度之法源依據,於 2018 年修法整併至第 161 條之 2,條文內容雖在條號上消失,但所規範之股份無紙化登錄機制仍持續適用於台灣資本市場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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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62-2 是不是被廢除了?▾
本條原本是台灣股票「無實體發行」制度的法源,允許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免印製實體股票,改由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登錄。2018 年修法時,這條的內容被移到修正後的第 161 條之 2,本條因此刪除。制度本身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個條號繼續運作。內行人提示:法院實務上看到「刪除」條號會自動對應到現行條號,但律師意見書若用舊條號會顯得沒更新。
Q2股票無實體發行條文搬家後實務上有什麼影響?▾
影響在於引用條號要更新,制度本身不變。寫起訴狀、法律意見書、學術論文時,現行條號是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不要再用舊的 162-2,否則會被認為沒查最新法規。但舊判決或法律文件若引用 162-2,效力不受影響,因為當時是有效條文。內行人提示:法院實務上看到引用刪除條號通常會自行對應到現行條號,但專業形象會打折扣,特別是在訴訟程序中對造律師可能會抓這點當作攻擊點。
Q3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或移列?▾
查條文時看三個地方就夠:一是「現行條文」欄位顯示『(刪除)』就是已刪除;二是「沿革條文」會記載歷次修法和移列軌跡;三是修法時的『立法理由』或『修正說明』通常會註明內容移到哪一條。內行人提示: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是最權威來源,搜尋引擎找到的整理可能延遲更新,特別是民間整理常停留在舊版條號。
Q4公司法 162-2 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本是股份無實體發行(免印紙本股票)的法源,2018 年移列至第 161 條之 2。
Q5什麼叫股份無實體發行?▾
公司股份不印製實體股票,由證券集中保管機構(集保結算所)以帳戶登錄方式記載股權的制度。
Q6條文移列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把條文內容搬到其他條號的立法技術,原條文刪除但規範內容延續,常見於條次整理時。
Q7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規定什麼?▾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得免印製實體股票,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制度。
Q8公司法 162-2 怎麼查現在的內容?▾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公司法 161-2 現行條文,即為原 162-2 移列後的條文內容。
Q9舊判決引用 162-2 怎麼處理?▾
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但撰寫新文書時應改用 161-2,並可加註『即現行第 161 條之 2』。
Q10怎麼查條文是否已刪除?▾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查詢頁,如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下方『沿革條文』可看移列軌跡。
Q11律師意見書應該引用 162-2 還是 161-2?▾
一律用 161-2 現行條號,若涉及歷史事實或舊案件可註明『行為時為第 162 條之 2』。
Q12公司法 162-2 vs 161-2 差在哪?▾
162-2 是已刪除的舊條號,161-2 是現行有效條號,實質規範相同都是股份無實體發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62_2 | new_161_2 |
|---|---|---|
| 條號狀態 | 已刪除(2018-08-01) | 現行有效 |
| 立法目的 | 建立股份無實體發行制度 | 延續股份無實體發行制度,整併入發行股票章節 |
| 適用對象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 登錄機構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集保結算所) |
| 實務引用 | 舊判決、舊文書可能仍引用,效力不受影響 | 現行新文書、新判決均應使用此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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