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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2.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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