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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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8 條已於 2018 年 8 月 1 日刪除,原規定公司須發完所有股份才能增資,是折衷式授權資本制核心條文。
Q · 公司法 278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278 條已於民國 107 年(2018-08-01)刪除。原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總額;增資後第一次發行不得少於增加額四分之一』,是早期折衷式授權資本制的核心條文。2018 年修法刪除後,台灣完全轉向授權資本制:公司可在章程授權的股份總數用完之前,先透過變更章程提高上限,不再受『發完才能加碼』的限制。本條已不具法律效力,但歷史研究、考試與立法沿革分析仍會引用。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台灣公司法裡「增資門檻」的守門員:公司必須把章程裡寫的股份全部發完,才能再增加資本額。2018年修法時被刪除,因為立法者終於想通了一件事:強迫公司把股份全部發完才能增資,等於逼公司在不需要錢的時候先把股份賣光,然後在真正需要錢的時候反而動彈不得。刪除後,公司可以在章程授權的股份總數用完之前,就先透過變更章程提高上限,不用等到「賣光了才能加碼」。這是台灣從折衷式授權資本制走向更靈活的授權資本制的關鍵一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8 條為已廢止之歷史條文,於民國 107 年(2018-08-01)刪除前,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始得增加資本總額,且增資後第一次發行不得少於增加額四分之一。本條曾是台灣折衷式授權資本制的關鍵守門員,刪除後正式轉型為完全授權資本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78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公司須發完所有股份才能增資
Q2公司法 278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2018-08-01)
Q3公司法 278 條為什麼被刪除?▾
授權資本制下強制發完股份再增資限制公司資金彈性
Q4折衷式授權資本制是什麼?▾
介於確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之間的過渡制度
Q5授權資本制是什麼?▾
公司在章程授權上限內可自由決定發行時機的制度
Q6現在公司增資要走什麼程序?▾
董事會決議 → 變更章程提高上限 → 股東會決議 → 發行新股
Q7公司法 278 條跟律師考試有關嗎?▾
歷史條文偶爾出現於立法沿革題型,重要性低
Q8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請求權基礎,僅供歷史研究或立法沿革分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折衷式授權資本制(公司法 278 條時代,1929-2018) | 授權資本制(2018-08-01 刪除後) | 折衷式授權資本制(公司法 278 條時代,1929-2018) |
|---|---|---|---|
| 增資前置作業 | 必須先將章程授權股份總數全部發行完畢 | 可隨時透過變更章程提高授權上限後增資 | — |
| 資金調度彈性 | 受限於既有授權股份用盡才能增資 | 公司可依資金需求即時增資 | — |
| 首次發行比例 | — | 無此限制 | 增資後第一次發行不得少於增加額四分之一 |
| 與國際接軌度 | — | 與日本会社法、Delaware GCL 完全授權資本制接軌 | 與日本舊商法接近,與美國 Delaware 模式差異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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