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696 號
要旨
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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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