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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6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06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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