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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43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經放領之公有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因案 (含滯欠稅賦等) 受強制執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即就債務人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 ,並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全文內容

經放領人之公有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因案 (含滯欠稅賦等) 受強制執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即就債務人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 並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43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經放領之公有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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