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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4373 號
要旨
經放領之公有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因案 (含滯欠稅賦等) 受強制執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即就債務人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 ,並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全文內容
經放領人之公有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因案 (含滯欠稅賦等) 受強制執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即就債務人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 並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