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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牘字第 272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實物土地債券及公營事業股票,均應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全文內容

按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征收地主耕地,為補償地價而發給地主之實物土地債券,及公營事業股票,均屬有價證券,亦即屬動產之一種,執行法院函准土地銀行將該項債券股票送院,即係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辦理。對於此項債權股票,自應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如有市價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得不經拍賣程序,逕依市價發賣。如經拍賣程序,則應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令牘字第 272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實物土地債券及公營事業股票,均應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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