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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
第 114-4 條
(航空器之強制執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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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民用航空法
所定航空器之
強制執行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
查封
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
主管機關
保管之。航空器第一次
拍賣
期日
,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
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
債權人
。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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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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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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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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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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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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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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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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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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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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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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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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