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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14-4航空器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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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
  2. 2.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保管之。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
  3. 3.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4. 4.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債權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飛機可以被法院查封拍賣,這件事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在航空業的債務糾紛中真實發生過。一架民航機的價值從幾千萬到幾十億台幣不等,它的強制執行不能像拍賣一台車那樣處理。本條把航空器的強制執行規則「準用」船舶的規定:查封後可以交給民航局保管(不是隨便找個停機坪鎖起來),第一次拍賣公告到拍賣日至少要隔一個月(讓潛在買家有時間評估這種高價資產),公告要載明飛機的國籍、標誌、型式等資訊,而且法院必須通知民航局登記在案的債權人(通常是融資租賃公司或銀行)。漏通知任何一個登記債權人,整個拍賣程序可能被推翻。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40411 增訂)

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   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保管之。   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債權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查人類使用航空器,因航空事業之發展而日漸增加,對其如何強制執行,現行法並無明文,自有增訂之必要。按航空器在實體法上,雖有動產性。但其價值甚高,且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條規定航空器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及租賃,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強制執行法上,宜視同不動產,比照對於船舶執行之規定處理。至所謂航空器者,其範圍如何從民用航空法之規定。   二、明定查封航空器之保管機關,以利保管,故增訂第二項。   三、按一九四八年國際航空器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航空器之拍賣時間,應在一個月前公告之,應通知經登記之債權人」。為配合此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故增訂第三項。   四、航空器之性能與船舶有別,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應另作規定,以利實用,故增訂第四項。   五、第五項增訂理由同第三項。

(0850917 全文修正)

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   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保管之。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債權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 民用航空法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 查封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拍賣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法81條文
(0640411 增訂)

一、查人類使用航空器,因航空事業之發展而日漸增加,對其如何強制執行,現行法並無明文,自有增訂之必要。按航空器在實體法上,雖有動產性。但其價值甚高,且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條規定航空器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及租賃,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強制執行法上,宜視同不動產,比照對於船舶執行之規定處理。至所謂航空器者,其範圍如何從民用航空法之規定。   二、明定查封航空器之保管機關,以利保管,故增訂第二項。   三、按一九四八年國際航空器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航空器之拍賣時間,應在一個月前公告之,應通知經登記之債權人」。為配合此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故增訂第三項。   四、航空器之性能與船舶有別,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應另作規定,以利實用,故增訂第四項。   五、第五項增訂理由同第三項。

(0850917 全文修正)

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   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保管之。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債權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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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規定:「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1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