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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14-3 條(拍賣外國船舶及其優先抵押爭議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者,關於船舶之優先權及抵押權,依船籍國法。當事人對優先權與抵押權之存在所擔保債權額或優先次序有爭議者,應由主張有優先權或抵押權之人,訴請執行法院裁判;在裁判確定前,其應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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