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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14-2 條(船舶之拍賣及變賣)

  1. 1.依前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航行之船舶,在未返回指定之處所停泊者,不得拍賣。但船舶現停泊於他法院轄區者,得囑託該法院拍賣或為其他執行行為。
  2. 2.拍賣船舶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船舶國籍、船籍港、停泊港及其他事項,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及船籍港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牌示處。
  3. 3.船舶得經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同意變賣之,並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4. 4.前項變賣,其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者,無須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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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規定,准許航行的船舶須返回指定處所才能拍賣,拍賣公告須三地揭示,三方同意可改走變賣。

Q · 被查封的船怎麼拍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准許航行的船舶必須返回指定停泊處才能拍賣;若停在其他法院轄區,原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拍賣。拍賣公告須載明船名、船種、噸位、國籍、船籍港、停泊港,並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與船籍港航政機關三處。經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同意得改走變賣;賣價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免債權人同意。

白話解讀

被查封的船如果獲准繼續航行,什麼時候才能拍賣?答案是:它得先回到指定的停泊處。沒回來就不能拍。但如果船「恰好」停在別的法院轄區的港口,原來的法院可以委託當地法院代為拍賣。拍賣船舶的公告跟拍賣房子不一樣,除了一般的拍賣資訊外,還必須寫上船名、船種、噸位、國籍、船籍港、停泊港,而且公告要貼在三個地方: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船籍港的航政機關。為什麼要這麼大張旗鬥?因為買船的人可能在全台灣甚至全世界的任何一個港口,公告範圍越廣,競標的人越多,賣價才不會被壓低。另外還有一條快速通道:如果應買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三方都同意,可以跳過公開拍賣直接變賣。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雙方已經談好價格的時候。而如果賣得的錢已經夠還全部債務,連債權人的同意都可以省略。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為船舶拍賣與變賣的程序規範,內容包含三項機制:航行船舶的拍賣前提(須返回指定停泊處或得囑託他法院)、船舶拍賣公告的特殊應記載事項與三地揭示規則,以及三方合意變賣與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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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船跟法拍屋比,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

最大差異是船會動、會折舊、有國際登記問題。法拍屋可以看現場,法拍船若在其他港口可能連看都看不到,且抵押權、海事優先權比房子複雜。拍定後法院發的是權利移轉證書而非直接登記,須自行向航政機關辦理過戶與船籍登記。

Q2三方同意變賣的「三方」是哪三方?

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都同意即可不經公開拍賣直接成交,買受人繳足價金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例外是賣價已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免債權人同意,因為債權人已不會受損。

Q3強制執行法114條之2是什麼?

規範查封船舶的拍賣前提、拍賣公告特殊記載與三方合意變賣制度。

Q4法拍船的拍賣公告要寫什麼?

除一般拍賣事項外,須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國籍、船籍港、停泊港。

Q5什麼是船舶囑託拍賣?

船停在他法院轄區時,原執行法院委由該轄區法院代為拍賣或執行。

Q6權利移轉證書是什麼?

買受人繳足價金後由執行法院發給、用以辦理船舶過戶登記的文書。

Q7查封的船怎麼拍賣?

確認船返回指定處所或聲請囑託他法院 → 公告三地揭示 → 拍定發證書。

Q8船舶怎麼走變賣程序?

取得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同意 → 買受人繳足價金 → 法院發權利移轉證書。

Q9法拍船拍定後怎麼過戶?

持權利移轉證書自行向航政主管機關辦理過戶與新船籍登記。

Q10怎麼確認法拍船有沒有隱藏負擔?

比對三地揭示公告附件,查核海事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清單。

Q11船舶拍賣 vs 變賣差在哪?

拍賣是公開競價、變賣是三方合意直接成交;權利移轉效果相同。

Q12賣價夠還全部債務時還需要債權人同意嗎?

不需要,第四項明定免債權人同意,因債權人已不受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拍賣變賣
程序性質公開競價三方合意直接成交
同意要件無須當事人合意原則需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同意
債權人同意例外不適用賣價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免債權人同意
價格公正性由公開競價形成由三方合意保證
速度須踐行公告期間通常較快
權利移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效果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12条以下(船舶に対する強制執行)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선박에 대한 강제집행 규정(제172조 이하)
🇨🇳 中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船舶扣押与拍卖)
🇩🇪 德國ZPO §§ 864 ff., 870a(Zwangsvollstreckung in eingetragene Schiffe)
🇺🇸 美國Supplemental Admiralty Rule E + 28 U.S.C. § 2001 ff.(judicial sale of ve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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