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4-2 條(船舶之拍賣及變賣)
- 1.依前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航行之船舶,在未返回指定之處所停泊者,不得拍賣。但船舶現停泊於他法院轄區者,得囑託該法院拍賣或為其他執行行為。
- 2.拍賣船舶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船舶國籍、船籍港、停泊港及其他事項,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及船籍港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牌示處。
- 3.船舶得經應買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意變賣之,並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4.前項變賣,其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者,無須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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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規定,准許航行的船舶須返回指定處所才能拍賣,拍賣公告須三地揭示,三方同意可改走變賣。
Q · 被查封的船怎麼拍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准許航行的船舶必須返回指定停泊處才能拍賣;若停在其他法院轄區,原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拍賣。拍賣公告須載明船名、船種、噸位、國籍、船籍港、停泊港,並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與船籍港航政機關三處。經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同意得改走變賣;賣價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免債權人同意。
白話解讀
被查封的船如果獲准繼續航行,什麼時候才能拍賣?答案是:它得先回到指定的停泊處。沒回來就不能拍。但如果船「恰好」停在別的法院轄區的港口,原來的法院可以委託當地法院代為拍賣。拍賣船舶的公告跟拍賣房子不一樣,除了一般的拍賣資訊外,還必須寫上船名、船種、噸位、國籍、船籍港、停泊港,而且公告要貼在三個地方: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船籍港的航政機關。為什麼要這麼大張旗鬥?因為買船的人可能在全台灣甚至全世界的任何一個港口,公告範圍越廣,競標的人越多,賣價才不會被壓低。另外還有一條快速通道:如果應買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三方都同意,可以跳過公開拍賣直接變賣。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雙方已經談好價格的時候。而如果賣得的錢已經夠還全部債務,連債權人的同意都可以省略。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為船舶拍賣與變賣的程序規範,內容包含三項機制:航行船舶的拍賣前提(須返回指定停泊處或得囑託他法院)、船舶拍賣公告的特殊應記載事項與三地揭示規則,以及三方合意變賣與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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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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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查封的船怎麼拍賣?▾
須先返回指定停泊處;停在他法院轄區時,原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拍賣。
Q2法拍船的公告要寫什麼?▾
除一般拍賣事項外,須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國籍、船籍港、停泊港。
Q3船舶變賣的三方同意是哪三方?▾
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賣價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免債權人同意。
Q4拍賣與變賣的權利移轉效果一樣嗎?▾
一樣,買受人繳足價金後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Q5船停在外縣市港口也能拍賣嗎?▾
可,依但書原法院得囑託該轄區法院就地拍賣,不必把船開回。
Q6法拍船有哪些隱藏負擔要注意?▾
海事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可能列在公告附件,忽略會買到附帶債務的船。
Q7買到法拍船怎麼過戶?▾
持權利移轉證書自行向航政機關辦理過戶與船籍登記。
Q8變賣會不會賣太便宜?▾
由三方合意控管價格;賣價已足清償全部債權時債權人已無損,故免其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拍賣 | 變賣 |
|---|---|---|
| 程序性質 | 公開競價 | 三方合意直接成交 |
| 同意要件 | 無須當事人合意 | 原則需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同意 |
| 債權人同意例外 | 不適用 | 賣價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免債權人同意 |
| 價格公正性 | 由公開競價形成 | 由三方合意保證 |
| 速度 | 須踐行公告期間 | 通常較快 |
| 權利移轉 |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效果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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