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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724 條(無記名證券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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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2. 2.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時,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券。

Q · 禮券破損還能換新的嗎?

可以,只要金額和編號還辨認得出來就能換

依民法第724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如禮券、商品兌換券)即使毀損、變形而不適於流通,只要金額、發行人、編號等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持有人就有權請求發行人換給新券,發行人不得以「賣相不佳」拒絕。第二項規定換發費用原則由持有人負擔,但若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費用改由發行人負擔。

深度解讀

那張被你揉爛在口袋裡的商品兌換券、被洗衣機洗過一輪的禮券、邊角破損但金額和編號還看得清楚的銀行兌換券,丟了?等等,先別丟。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一般人不知道的權利:只要券的「重要內容」(金額、發行人)和「識別記號」(編號、防偽標記)還辨認得出來,你就可以拿去找發行人「換一張新的」。發行人不能用「你把它弄爛了,這是你的問題」當理由拒絕。更甜的是後段:如果你手上的是銀行兌換券或金錢兌換券(類似現在的禮金券),換新券的費用發行人要自己吸收,不能要你出。為什麼這條這麼貼心?因為立法者知道,這類證券設計上就是要流通的,如果一弄髒就作廢,整個信用體系會崩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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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24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