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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724無記名證券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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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2. 2.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時,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券。

Q · 禮券破損還能換新的嗎?

可以,只要金額和編號還辨認得出來就能換

依民法第724條第一項,無記名證券(如禮券、商品兌換券)即使毀損、變形而不適於流通,只要金額、發行人、編號等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持有人就有權請求發行人換給新券,發行人不得以「賣相不佳」拒絕。第二項規定換發費用原則由持有人負擔,但若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費用改由發行人負擔。

白話解讀

那張被你揉爛在口袋裡的商品兌換券、被洗衣機洗過一輪的禮券、邊角破損但金額和編號還看得清楚的銀行兌換券,丟了?等等,先別丟。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一般人不知道的權利:只要券的「重要內容」(金額、發行人)和「識別記號」(編號、防偽標記)還辨認得出來,你就可以拿去找發行人「換一張新的」。發行人不能用「你把它弄爛了,這是你的問題」當理由拒絕。更甜的是後段:如果你手上的是銀行兌換券或金錢兌換券(類似現在的禮金券),換新券的費用發行人要自己吸收,不能要你出。為什麼這條這麼貼心?因為立法者知道,這類證券設計上就是要流通的,如果一弄髒就作廢,整個信用體系會崩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4條為無記名證券毀損換發之規範。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而不適於流通,惟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時,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發新券;換發費用原則由持有人負擔,金錢兌換券則由發行人負擔,藉以維護無記名證券之流通信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禮券破損還能換新的嗎?

可以。只要金額、發行人、編號等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依民法第724條第一項,發行人有義務換給新券,不得以賣相不佳為由拒絕。

Q2換新券要不要付手續費?

一般商品兌換券由持有人負擔;但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依民法第724條第二項,換發費用由發行人負擔。

Q3券破到金額看不清還能換嗎?

不能。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必須仍可辨認;完全無法辨認時須改走民法第725條公示催告程序。

Q4禮券破損可以換新的嗎?

可以,只要金額、發行人、編號等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依民法724條發行人就有換發義務。

Q5什麼是無記名證券?

不記載權利人姓名、以占有為權利行使要件的證券,如禮券、商品兌換券、銀行禮金券。

Q6什麼叫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

足以辨認證券同一性的金額、發行人、編號、防偽標記等,是724條換發的核心要件。

Q7金錢兌換券和一般兌換券差在哪?

金錢兌換券(銀行禮金券等)換發費用由發行人負擔,一般商品兌換券則由持有人負擔。

Q8禮券破損怎麼要求換新?

確認識別記號可辨認 → 攜券正本臨櫃 → 明示依民法724條請求換發 → 拒絕時要求書面理由存證。

Q9換發費用該由誰出怎麼判斷?

一般商品兌換券持有人出;銀行兌換券或金錢兌換券由發行人出,依724條第二項但書。

Q10被違法收的換券費怎麼要回來?

留存收據與對話紀錄,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並可向金管會或主管機關申訴。

Q11怎麼證明券的識別記號仍可辨認?

保留券正本、拍照存證金額與編號清晰處,必要時請第三方或公證確認辨認性。

Q12民法724條 vs 725條差在哪?

724適用於識別記號仍可辨認的換發;725適用於完全無法辨認時的公示催告使原券失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vouchermoney_voucher
費用負擔持有人負擔發行人負擔
法律依據民法724條第二項本文民法724條第二項但書
典型例子百貨禮券、餐廳商品券銀行禮金券、金融機構金錢兌換券

general_voucher

費用負擔
持有人負擔
法律依據
民法724條第二項本文
典型例子
百貨禮券、餐廳商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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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負擔
發行人負擔
法律依據
民法724條第二項但書
典型例子
銀行禮金券、金融機構金錢兌換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GB § 798(Ersatzurkunde bei beschädigter Inhaberschuldverschreibung,無記名債券毀損換發新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0181105 制定)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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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24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