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611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民法第 824-1、881、899、907 條等規定參照,如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如向受補償之共有人(出質人)為清償時,應得質權人同意,又質權人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而於提存後,質權人質權移存於提存之給付物

主旨

有關土地共有人原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嗣法院裁判共有物分割後僅獲得金錢補償時,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應如何為給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3 月 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044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24 條之 1 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第 2 項)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899 條第 1 項規定。(第 3 項)前條第 3 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第 4 項)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 2 項但書之抵押權。(第 5 項)」核其立法意旨,係以分割共有物之效力,因採移轉主義,故應有部分原有抵押權或質權者,於分割時,其權利仍存在於原應有部分上,爰增訂第 2 項。但為避免法律關係轉趨複雜,並保護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另增訂但書3 款規定,明定於有但書情形時(如經訴訟告知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或質權僅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又為保障因不動產之裁判分割而應受補償共有人之權益,爰增訂應受補償人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補償金債權,就補償義務人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而該法定抵押權,於向地政機關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一併申請登記之,以確保應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之利益,並兼顧交易安全。

三、本件所詢於裁判共有物分割之情形,應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倘擬先給付或提存蕭君所應受之補償金,以不發生上開民法第 824 條之 1所定之抵押權時,其給付或提存對象疑義乙節,查原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嗣該共有物經分割,於抵押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未受原物分配時,原抵押權準用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第 1 項)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第 2 項)」故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受金錢補償之金錢債權有權利質權。因而共有物分割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即不得任意向有補償請求權之共有人給付,否則對擔保物權人不生效力。換言之,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如向受補償之共有人(出質人)為清償時,應得質權人之同意。質權人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民法第907 條規定參照)。而於提存後,質權人之質權移存於提存之給付物(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修訂 5 版,第 576 頁至第 577頁、「民法物權論(下)」修訂 5 版,第 319 頁參照)。

四、至關於依上開民法第 907 條規定為提存時其方式為何,依貴部來函說明四所提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乙節,本部尚無不同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3106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