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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9103 號
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故如無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推翻,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即可依法律推定為均等。本件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記載,可否由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持分更正登記疑義乙案,如依有資料未能查明各共有人之持分,且無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者,似得由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前開規定申請登記其應有部分為均等,而無須由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提出申請。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故如無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推翻,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即可依法律推定為均等。本件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記載,可否由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持分更正登記疑義乙案,如依有資料未能查明各共有人之持分,且無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者,似得由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前開規定申請登記其應有部分為均等,而無須由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