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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96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按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原則上依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協議決定。該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經協議並依法登記完畢,如其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相符,並無錯誤,則嗣後當事人申請更正權利範圍,自非屬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所定更正登記之問題。另自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意旨觀之,其目的在使區分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從權利) ,隨同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所有部分之所有權 (主權利) 之移轉而變更歸屬,使其不得個別移轉與第三人或為分割,以免妨害共同使用部分存在功能之達成。故如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相互之間,就應有部分比例重為協議,將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作部分調整 (非全部移轉) ,在不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之前提下,准許當事人申請就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作一部變更登記,似未牴觸土地登記規則前揭條款之規定。貴部認為本件如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得將其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之一部,移轉予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全文內容

按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原則上依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協議決定。該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經協議並依法登記完畢,如其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相符,並無錯誤,則嗣後當事人申請更正權利範圍,自非屬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所定更正登記之問題。另自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意旨觀之,其目的在使區分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從權利) ,隨同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所有部分之所有權 (主權利) 之移轉而變更歸屬,使其不得個別移轉與第三人或為分割,以免妨害共同使用部分存在功能之達成。故如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相互之間,就應有部分比例重為協議,將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作部分調整 (非全部移轉) ,在不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之前提下,准許當事人申請就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作一部變更登記,似未牴觸土地登記規則前揭條款之規定。貴部認為本件如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得將其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之一部,移轉予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96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按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原則上依該區分所有建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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