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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2 條(共有物費用之分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2.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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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共有人之「內部責任關係」,在對外關係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仍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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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 共有物費用之分擔 2.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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