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2 條(共有物費用之分擔)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22 條規定,共有物的管理費與負擔除另有約定外,由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分擔,墊付超額者可向其他共有人請求償還。
Q · 幫家人墊了共有房子的稅費和修繕費,事後能要回來嗎?
能,墊超過持分的部分可依法請求償還
依民法第 822 條第二項,共有人就共有物的負擔支付了超過自己應分擔部分時,對其他共有人有償還請求權,可按各人應分擔的比例請求償還。前提是該費用屬「共有物的管理費或其他負擔」(如房屋稅、地價稅、必要修繕費),而非單一共有人個人使用所生的費用,且要保留繳款單據作為舉證基礎。
深度解讀
假設你和兄弟姊妹繼承了爸媽留下的房子,變成共有人。房屋稅單寄來了、頂樓漏水要修、電梯保養費要繳。這些錢誰出?大部分家庭的答案是「誰方便誰先墊,後面再說」。然後「後面」就沒了,墊錢的那個人永遠拿不回來,心裡越來越不平衡,家庭關係慢慢毀掉。這條法律在說的事情簡單又重要:共有物的所有費用和負擔,默認按「應有部分」(你持分多少)分擔。你持 1/4 就出 1/4,不是平均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你先墊付了超過自己那份的部分,對其他共有人有「償還請求權」,你可以正式要錢,不用靠人情。大部分墊錢的人不知道自己手上其實握著一張法律上的帳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