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5 條(分得物之擔保責任)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2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他人分得之物,按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分到瑕疵標的可按比例求償。
Q · 分到的家產出問題,可以找其他共有人賠嗎?
可以。依民法第825條,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也就是說,你分到的標的若有權利瑕疵(被第三人主張所有權、未塗銷的抵押權)或物之瑕疵(結構損壞、污染),其他前共有人要按原本持分比例對你負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9條至第360條買賣瑕疵擔保規定。每人只按比例負擔,不是全額。
白話解讀
分家產這件事,多數人以為分完就結束了:你拿你的,我拿我的,從此各走各路。但 825 條告訴你,分割只是另一段法律關係的起點。你分到的那塊地,如果後來被人主張其實是別人的,或者有嚴重瑕疵,其他共有人不能袖手旁觀,他們要按照原本持分比例對你負擔保責任,就像賣東西給你一樣。反過來,別人分到的東西出了問題,你也跑不掉。這意味著什麼?分割的時候你不只要顧好自己分到什麼,還得搞清楚別人分到的東西有沒有問題。因為那些問題,最後會按比例回到你頭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825條為共有物分割後的擔保責任規範:分割在法律上被類比為買賣,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須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準用買賣瑕疵擔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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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825條是什麼?▾
規定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他人分得之物按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
Q2分家產分完還要互相負責嗎?▾
要。法律把分割類比買賣,分到的東西出瑕疵,其他共有人按持分比例負擔保責任。
Q3825條的擔保責任怎麼分擔?▾
每個前共有人只按原本應有部分比例負責,不是全額,無資力者的份額不轉嫁他人。
Q4分到的房子有壁癌可以找其他人賠嗎?▾
若瑕疵在分割前已存在,可依825條向其他前共有人按比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Q5825條的擔保責任有時效嗎?▾
物之瑕疵準用買賣自交付起5年,權利瑕疵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起算點為分割效力發生時。
Q6可以事先約定不互相擔保嗎?▾
可以,825條非強制規定,但故意隱瞞瑕疵者即使有免責約定仍不能免責。
Q7繼承分割也適用825條嗎?▾
適用。遺產分割準用共有物分割規定,分割後的擔保責任效果相同。
Q8825條和找第三人賠有什麼不同?▾
找共有人是更近的路,對象就在眼前跑不掉,常比追究造成瑕疵的第三人更快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igger | applicable_rule | time_limit |
|---|---|---|---|
| 權利瑕疵擔保 | 分得物有第三人權利(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 | 準用民法349-353條 | 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5) |
| 物之瑕疵擔保 | 分得物有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的瑕疵 | 準用民法354-360條 | 自交付起5年(民法365)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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