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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5分得物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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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2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他人分得之物,按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分到瑕疵標的可按比例求償。

Q · 分到的家產出問題,可以找其他共有人賠嗎?

可以,依民法825條按應有部分求償

可以。依民法第825條,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也就是說,你分到的標的若有權利瑕疵(被第三人主張所有權、未塗銷的抵押權)或物之瑕疵(結構損壞、污染),其他前共有人要按原本持分比例對你負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9條至第360條買賣瑕疵擔保規定。每人只按比例負擔,不是全額。

白話解讀

分家產這件事,多數人以為分完就結束了:你拿你的,我拿我的,從此各走各路。但 825 條告訴你,分割只是另一段法律關係的起點。你分到的那塊地,如果後來被人主張其實是別人的,或者有嚴重瑕疵,其他共有人不能袖手旁觀,他們要按照原本持分比例對你負擔保責任,就像賣東西給你一樣。反過來,別人分到的東西出了問題,你也跑不掉。這意味著什麼?分割的時候你不只要顧好自己分到什麼,還得搞清楚別人分到的東西有沒有問題。因為那些問題,最後會按比例回到你頭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825條為共有物分割後的擔保責任規範:分割在法律上被類比為買賣,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須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準用買賣瑕疵擔保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家產的時候可以事先約定不互相擔保嗎?

可以。825條不是強制規定,共有人可以在分割協議中約定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但要注意:如果某個共有人明知瑕疵卻故意隱瞞,就算有免責約定也不能免責,準用民法第366條。實務上很少人會在分割協議裡寫擔保條款,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問題,寫了日後可能省下幾百萬糾紛。

Q2繼承分割跟一般共有物分割的擔保責任一樣嗎?

一樣。不管是繼承取得的公同共有,還是一般分別共有,分割後的擔保責任都適用825條,差別只在分割方式。最常見的坑是某筆遺產上有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沒人注意到的抵押權,分到那筆的人事後才發現,這就是典型的權利瑕疵擔保問題。

Q3如果其他共有人沒錢賠怎麼辦?

825條規定每個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果其中一人無資力,他那份的擔保責任不會自動轉嫁到其他人身上,無資力者的部分就是你的風險。這就是為什麼分割前要評估每個共有人的資力,預見某人日後可能沒錢,分割方案就該把風險較低的標的分給他。

Q4民法825條是什麼?

規定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他人分得之物按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準用買賣瑕疵擔保規定。

Q5分得物的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差在哪?

權利瑕疵是標的有第三人權利(所有權、抵押權),準用349-353;物之瑕疵是標的本身損壞減損效用,準用354-360,兩者時效不同。

Q6什麼叫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把分割視為相互買賣,分到標的的人就像買方,其他共有人就像賣方,要對標的的權利與品質負買賣同等的擔保。

Q7應有部分在825條扮演什麼角色?

它是分擔基準。每個前共有人只按原本持分比例負擔保責任,不是全額,無資力者的份額由請求人自行承擔。

Q8分到的家產有問題怎麼主張825條?

確認瑕疵在分割前存在 → 存證信函通知全體前共有人 → 按各人應有部分計算 → 不認帳就提民事訴訟並可聲請假扣押。

Q9825條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瑕疵造成的損害(修復費、減損價值、塗銷他項權利費用)計算總額,再乘以各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

Q10主張825條要花多少成本?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依案件繁簡計,存證信函階段即和解可大幅省下訴訟成本。

Q11怎麼證明瑕疵在分割前就存在?

靠分割前的不動產登記謄本、屋況檢查報告、第三人權利登記時點、鑑定報告等比對分割時點前後的狀態。

Q12825條 vs 買賣瑕疵擔保差在哪?

825是把分割擬制為買賣,責任主體是其他共有人且按比例;買賣是真實契約相對人,由出賣人全額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iggerapplicable_ruletime_limit
權利瑕疵擔保分得物有第三人權利(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準用民法349-353條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5)
物之瑕疵擔保分得物有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的瑕疵準用民法354-360條自交付起5年(民法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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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
分得物有第三人權利(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
物之瑕疵擔保
分得物有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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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
準用民法349-353條
物之瑕疵擔保
準用民法354-360條

time_limit

權利瑕疵擔保
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5)
物之瑕疵擔保
自交付起5年(民法36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261条(分割における担保責任:各共有者は他の共有者が分割によって取得した物について売主と同じく持分に応じ担保責任を負う)
韓國민법 제270조(분할로 인한 담보책임:공유자는 다른 공유자가 분할로 취득한 물건에 대하여 지분 비율로 매도인과 동일한 담보책임을 진다)
德國BGB § 757(Gewährleistung bei Teilung:jeder Teilhaber hat für seinen Anteil dem anderen die Gewähr gleich einem Verkäufer zu leist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84(garantie entre copartageants pour les troubles et évictions de cause antérieure au partage)
美國普通法分割(partition)原則上不含法定分得物擔保,瑕疵循契約約定/衡平法(如 warranty deed、equitable contribution)處理,無與本條對應之成文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0181119 制定)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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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25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