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9 條(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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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49條為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須擔保買賣標的物上沒有第三人能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違反者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Q · 買到的東西被第三人主張是他的,可以找賣家嗎?
可以。依民法349條賣方須負權利瑕疵擔保
依民法第349條,出賣人有法定義務擔保「沒有第三人能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這是不需要寫進合約就自動成立的法定義務,賣方縱使不知情也要負責。當第三人(如真正所有人、抵押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買受人可依第353條準用給付不能規定,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一百萬買一台中古車,過戶完成,鑰匙在手,開了三個月。某天一個陌生人拿著法院文件出現在你家門口,說這台車其實是他的,賣你車的人根本無權賣。你以為「我付了錢、過了戶」就安全了?在這個場景裡,你的錢、你的時間、你的信任,全部懸在一條線上,而這條線就是 349 條。它規定賣方有義務「擔保」不會有任何第三人跳出來對你買到的東西主張權利。注意,這不是賣方「答應」你沒問題,是法律直接課給他的義務,不管合約有沒有寫。賣方就算當時真的不知道有第三人的權利存在,這個擔保義務照樣成立。你不需要證明他知道,你只需要證明「有第三人來主張了」。這是一張你付錢的時候就自動生效的保險單,只不過大多數買家根本不知道自己口袋裡有這張單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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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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