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9 條(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49條為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須擔保買賣標的物上沒有第三人能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違反者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Q · 買到的東西被第三人主張是他的,可以找賣家嗎?
依民法第349條,出賣人有法定義務擔保「沒有第三人能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這是不需要寫進合約就自動成立的法定義務,賣方縱使不知情也要負責。當第三人(如真正所有人、抵押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買受人可依第353條準用給付不能規定,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一百萬買一台中古車,過戶完成,鑰匙在手,開了三個月。某天一個陌生人拿著法院文件出現在你家門口,說這台車其實是他的,賣你車的人根本無權賣。你以為「我付了錢、過了戶」就安全了?在這個場景裡,你的錢、你的時間、你的信任,全部懸在一條線上,而這條線就是 349 條。它規定賣方有義務「擔保」不會有任何第三人跳出來對你買到的東西主張權利。注意,這不是賣方「答應」你沒問題,是法律直接課給他的義務,不管合約有沒有寫。賣方就算當時真的不知道有第三人的權利存在,這個擔保義務照樣成立。你不需要證明他知道,你只需要證明「有第三人來主張了」。這是一張你付錢的時候就自動生效的保險單,只不過大多數買家根本不知道自己口袋裡有這張單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349條規定的「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得對買受人主張的權利(如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權利負擔)。此為法定義務,不以契約約定為前提,亦不以出賣人是否知情為要件,違反者依第353條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49條是什麼?▾
規定出賣人須擔保買賣標的物上無第三人權利的法定義務,即權利瑕疵擔保。
Q2權利瑕疵擔保需要寫在合約裡才成立嗎?▾
不需要,是法定義務,縱使合約未約定也自動生效。
Q3賣家不知情也要負擔保責任嗎?▾
要,權利瑕疵擔保不以出賣人知情為要件。
Q4買到的東西被第三人追討怎麼辦?▾
保留證據、書面通知賣方,依第353條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解約。
Q5權利瑕疵擔保和物之瑕疵擔保差在哪?▾
前者擔保權利乾淨(第349條),後者擔保物的品質效用無缺(第354條)。
Q6賣家可以用合約免除權利瑕疵擔保嗎?▾
原則上可特約免除(第351、366條),但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者免責約定無效。
Q7權利瑕疵擔保的請求權有時效嗎?▾
損害賠償適用一般消滅時效;解除權與減價請求權有除斥期間限制。
Q8買到贓物賣家要負責嗎?▾
縱使買方善意取得保有所有權,仍可依本條向賣方追究擔保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權利瑕疵擔保 | 物之瑕疵擔保 |
|---|---|---|
| 規範條文 | 民法第349條 | 民法第354條 |
| 擔保對象 | 標的物上無第三人權利 | 標的物品質、效用無缺 |
| 典型情境 | 買到贓物、抵押未塗銷 | 中古車有事故未告知 |
| 是否法定義務 | 是,不需約定 | 是,但有檢查通知義務(第356條) |
| 法律效果 | 準用給付不能(第353條) | 解約或減價(第359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