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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9 條(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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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7 days ago
公務人員
1、係指出賣人出賣之標的有「權利上之缺點」,即應就該權利瑕疵,負法定「無過失」責任,尚得分為權利存在但有瑕疵之「權利無缺擔保」( 第349條 )及僅適用於「權 利買賣」,所出賣之權利不存在之「權利存在擔保」(第 350條 ,246條之特別規定)兩 者。 2. 「權利無缺擔保」之要件: 依民法第 349、351 條、366 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是以: ①權利瑕疵須於「契約成立時」業已存在(349) ②買受人「善意不知瑕疵」(354) ③當事人「無特約排除」,且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之情形(366) 買受人方得依民法第 353 條,「法律效果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修補、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權利(📌所有權)無缺之瑕疵
erondiar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TB : 自始瑕疵+買受人不知(351)+瑕疵事後尚未除去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學稱: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