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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9 條(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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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權利(📌所有權)無缺之瑕疵
erondiar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TB : 自始瑕疵+買受人不知(351)+瑕疵事後尚未除去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學稱: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