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重點摘要民法第 350 條規定,出賣債權或其他權利者,應擔保該權利確實存在;出賣有價證券者,並應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告無效。
Q · 買到的債權如果根本不存在,能向賣方求償嗎?
能。賣方依民法 350 條須擔保權利存在,不存在要負責
依民法第 350 條,出賣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人,必須擔保該權利於讓與時「確實存在」——不是大概有、不是曾經有,而是交易當下有效且可行使。若買到的債權早已清償、超過時效或根本偽造,買方可依第 353 條準用債務不履行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出賣有價證券者,並須額外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被宣告無效。
你可以買賣的不只是實體的東西,債權、專利、商標、股票,這些「看不見摸不到的權利」也能交易。但這裡藏著一個致命的風險:你怎麼確定你買到的權利是真的?賣你債權的人,怎麼證明那筆錢真的有人欠?350 條就是為這個問題設下的防線。它規定:賣你權利的人,必須擔保這個權利「確實存在」。不是「大概有」,不是「之前有」,是交易當下確實存在、有效、可以行使。如果你買了一筆債權,結果那筆債早就被清償了,或者根本是偽造的,賣方要負全責。更進一步,如果賣的是有價證券(支票、股票、債券),賣方還要額外擔保這張證券沒有被法院透過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換句話說,你不只要賣我一個「真的權利」,你還要保證這個權利的「載體」也是有效的。
權利存在擔保,指出賣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之人,依法須擔保該權利於移轉時確實存在且有效;出賣有價證券者,並須擔保該證券未因公示催告程序遭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其屬權利瑕疵擔保之一種,與「權利無缺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相互區別。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能,這是兩件事。350 條擔保的是「權利存在」,不是「債務人一定會付錢」。你買了一筆真實存在的債權,但債務人就是沒錢還,這是你要承擔的風險。除非另依民法第 352 條約定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否則債務人賴帳不關賣方的事。內行人提示:買債權時,在契約裡多加一條「賣方擔保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法律允許,但要明確寫出才有效。
三步驗證:第一,要求看完整債權憑證(借據、合約、判決書)。第二,依民法第 297 條讓與通知後,直接聯繫債務人確認債務存在且尚未清償。第三,到法院查詢有無相關強制執行或公示催告案件。內行人提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這筆債權有沒有被設定質權給銀行」,若有,就算存在你也排在銀行後面。
簡單說就是這張票據已經作廢。持有人遺失票據後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公告後無人申報權利就發除權判決,原票據變廢紙。350 條後段要求賣方保證不發生此情形。內行人提示:買大額票據前,可到司法院網站查詢該票據有無被公示催告,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查詢管道存在。
權利瑕疵擔保中的權利存在擔保,要求出賣債權或權利的人擔保該權利於讓與時確實存在。
不是大概有、不是曾經有,而是交易當下有效、未消滅、可行使。債權已清償或偽造即屬不存在。
出賣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者,除擔保權利存在外,還要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被法院除權判決宣告無效。
前者保障你拿到的權利真的存在,後者保障標的物品質無缺。兩者救濟方式與時效都不同。
固定權利不存在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 350 條 → 必要時假扣押 → 依 353 條準用債務不履行解約或求償。
返還已付價金 + 因權利不存在所受損害(如徵信費、轉售差價損失)+ 法定遲延利息。
債務人清償證明、法院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公告、其他受讓人的轉讓證明,固定讓與時即不存在的事實。
在契約逐條約定未清償、未讓與他人、未設質、未過時效之保證,把抽象擔保變成具體違約條款。
350 只擔保權利存在,不擔保收得回來;要擔保債務人有清償能力,須依 352 條特別約定。
| 項目 | 民法350權利存在擔保 | 民法349權利無缺擔保 | 民法352支付能力擔保 | 物之瑕疵擔保(354) |
|---|---|---|---|---|
| 保障客體 | 權利確實存在 | 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 | 債務人有清償能力 | 標的物品質無瑕疵 |
| 是否當然成立 | 法定當然成立 | 法定當然成立 | 須特約才成立 | 法定當然成立 |
| 典型情境 | 買的債權早已清償/偽造 | 買的權利被第三人主張 | 債務人沒錢還 | 標的物有實體缺陷 |
| 效果依據 | 準用353債務不履行 | 準用353債務不履行 | 依特約範圍 | 359解約或減價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