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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0 條(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宣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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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權或其他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權利(📌非所有權)存在之瑕疵 * 「債權或其他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為買賣的標之契約縱自始客觀不能,契約仍有效,蓋「債權或其他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相對於其他權利客體有嗣後再發生之可能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其他權利並不包含所有權
wupinglo1230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46條的特別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