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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350 條(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宣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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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50 條規定,出賣債權或其他權利者,應擔保該權利確實存在;出賣有價證券者,並應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告無效。

Q · 買到的債權如果根本不存在,能向賣方求償嗎?

依民法第 350 條,出賣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人,必須擔保該權利於讓與時「確實存在」——不是大概有、不是曾經有,而是交易當下有效且可行使。若買到的債權早已清償、超過時效或根本偽造,買方可依第 353 條準用債務不履行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出賣有價證券者,並須額外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被宣告無效。

白話解讀

你可以買賣的不只是實體的東西,債權、專利、商標、股票,這些「看不見摸不到的權利」也能交易。但這裡藏著一個致命的風險:你怎麼確定你買到的權利是真的?賣你債權的人,怎麼證明那筆錢真的有人欠?350 條就是為這個問題設下的防線。它規定:賣你權利的人,必須擔保這個權利「確實存在」。不是「大概有」,不是「之前有」,是交易當下確實存在、有效、可以行使。如果你買了一筆債權,結果那筆債早就被清償了,或者根本是偽造的,賣方要負全責。更進一步,如果賣的是有價證券(支票、股票、債券),賣方還要額外擔保這張證券沒有被法院透過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換句話說,你不只要賣我一個「真的權利」,你還要保證這個權利的「載體」也是有效的。

法律定性

權利存在擔保,指出賣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之人,依法須擔保該權利於移轉時確實存在且有效;出賣有價證券者,並須擔保該證券未因公示催告程序遭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其屬權利瑕疵擔保之一種,與「權利無缺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相互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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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到的債權如果債務人不還錢,能不能找賣我的人賠?

不能,這是兩件事。350 條擔保的是「權利存在」,不是「債務人一定會付錢」。你買了一筆真實存在的債權,但債務人就是沒錢還,這是你要承擔的風險。除非另依民法第 352 條約定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否則債務人賴帳不關賣方的事。內行人提示:買債權時,在契約裡多加一條「賣方擔保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法律允許,但要明確寫出才有效。

Q2朋友要賣我一筆債權,我怎麼確認這筆債是真的?

三步驗證:第一,要求看完整債權憑證(借據、合約、判決書)。第二,依民法第 297 條讓與通知後,直接聯繫債務人確認債務存在且尚未清償。第三,到法院查詢有無相關強制執行或公示催告案件。內行人提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這筆債權有沒有被設定質權給銀行」,若有,就算存在你也排在銀行後面。

Q3有價證券被公示催告宣告無效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就是這張票據已經作廢。持有人遺失票據後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公告後無人申報權利就發除權判決,原票據變廢紙。350 條後段要求賣方保證不發生此情形。內行人提示:買大額票據前,可到司法院網站查詢該票據有無被公示催告,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查詢管道存在。

Q4民法 350 條是什麼?

權利瑕疵擔保中的權利存在擔保,要求出賣債權或權利的人擔保該權利於讓與時確實存在。

Q5什麼叫權利確係存在?

不是大概有、不是曾經有,而是交易當下有效、未消滅、可行使。債權已清償或偽造即屬不存在。

Q6350 條的有價證券擔保是什麼意思?

出賣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者,除擔保權利存在外,還要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被法院除權判決宣告無效。

Q7權利存在擔保和物之瑕疵擔保差在哪?

前者保障你拿到的權利真的存在,後者保障標的物品質無缺。兩者救濟方式與時效都不同。

Q8買到不存在的權利怎麼求償?

固定權利不存在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 350 條 → 必要時假扣押 → 依 353 條準用債務不履行解約或求償。

Q9賠償範圍怎麼算?

返還已付價金 + 因權利不存在所受損害(如徵信費、轉售差價損失)+ 法定遲延利息。

Q10怎麼證明權利不存在?

債務人清償證明、法院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公告、其他受讓人的轉讓證明,固定讓與時即不存在的事實。

Q11買債權前怎麼自保?

在契約逐條約定未清償、未讓與他人、未設質、未過時效之保證,把抽象擔保變成具體違約條款。

Q12民法 350 vs 352 條哪個保障債務人會還錢?

350 只擔保權利存在,不擔保收得回來;要擔保債務人有清償能力,須依 352 條特別約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350權利存在擔保民法349權利無缺擔保民法352支付能力擔保物之瑕疵擔保(354)
保障客體權利確實存在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債務人有清償能力標的物品質無瑕疵
是否當然成立法定當然成立法定當然成立須特約才成立法定當然成立
典型情境買的債權早已清償/偽造買的權利被第三人主張債務人沒錢還標的物有實體缺陷
效果依據準用353債務不履行準用353債務不履行依特約範圍359解約或減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BGB § 453(Rechtskauf — 權利買賣準用買賣規定,含權利存在之擔保)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693(le cédant garantit l'existence de la créance au temps de la cession)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33(assignor's implied warranty that the assigned right ex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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