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0 條(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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