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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1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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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Exc「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吳從周師: 知有權利之瑕疵者,是「免責事由」 * 🥣實務71台上2395認為351、355可反面推論(Umkehrschluß)出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吳師認為是邏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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