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1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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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簽約時已知權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Q · 簽約時就知道權利有問題,事後還能找賣方擔保嗎?
依民法第351條,買受人在契約成立時已經知道權利有瑕疵(例如權利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張、正在爭訟),出賣人就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本條設有但書:只要契約裡另行約定「賣方仍負擔保責任」,該約定效力優先於本條預設規則。換言之,知道風險還買不可怕,知道風險卻沒在契約裡談保障才致命。
白話解讀
法律不保護「明知故犯」的人。351 條講的是一個殘酷但合理的規則:如果你在簽約買權利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權利有問題(不存在、有爭議、被別人主張),那你事後不能回頭怪賣方沒有擔保。你是睜開眼睛跳進坑裡的,法律沒義務再把你拉出來。但這條有一個但書,是翻盤的關鍵:「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就算你知道有瑕疵,如果你們在契約裡寫清楚了「賣方仍然要負擔保責任」,那張白紙黑字的約定效力大過這條法律。所以,「知道有問題還買」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有問題還買,而且什麼保障都沒談」。
法律定性
民法第351條為權利瑕疵擔保的免除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若已知悉權利存在瑕疵,出賣人即不負民法第349條、第350條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惟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排除本條適用,由出賣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51條是什麼?▾
規範買方明知權利瑕疵時出賣人免擔保責任,但契約可另行約定推翻。
Q2賣方口頭說有風險算不算我知道?▾
重點在能否舉證買方確實知悉,口頭難證,書面或契約附件才穩。
Q3怎麼讓賣方就算我知道也要負責?▾
在契約寫明「就已知瑕疵賣方仍負擔保責任」並逐條列出。
Q4知道有瑕疵就完全沒保障了嗎?▾
不是。若賣方詐欺或隱匿更嚴重瑕疵,仍可依民法92條、184條主張。
Q5民法351條和355條差在哪?▾
351條管權利瑕疵,355條管物之瑕疵,都採買方明知免責。
Q6法拍屋公告載明的瑕疵適用351條嗎?▾
適用。公告已揭露的占用或瑕疵,得標人視為知悉,難回頭追究。
Q7併購DD報告寫出的瑕疵還能告賣方嗎?▾
原則不能,除非收購契約另約定賣方就該瑕疵仍負擔保責任。
Q8本條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無特定時效,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涉詐欺撤銷另有1年/10年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適用客體 | 民法351條:權利之瑕疵 | 民法355條:物之瑕疵 |
| 免責前提 |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 |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有瑕疵 |
| 但書翻盤 |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者,仍負責 |
| 舉證重心 | 賣方須證明買方知悉權利瑕疵 | 賣方須證明買方知悉物之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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