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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51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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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簽約時已知權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Q · 簽約時就知道權利有問題,事後還能找賣方擔保嗎?

依民法第351條,買受人在契約成立時已經知道權利有瑕疵(例如權利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張、正在爭訟),出賣人就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本條設有但書:只要契約裡另行約定「賣方仍負擔保責任」,該約定效力優先於本條預設規則。換言之,知道風險還買不可怕,知道風險卻沒在契約裡談保障才致命。

白話解讀

法律不保護「明知故犯」的人。351 條講的是一個殘酷但合理的規則:如果你在簽約買權利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權利有問題(不存在、有爭議、被別人主張),那你事後不能回頭怪賣方沒有擔保。你是睜開眼睛跳進坑裡的,法律沒義務再把你拉出來。但這條有一個但書,是翻盤的關鍵:「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就算你知道有瑕疵,如果你們在契約裡寫清楚了「賣方仍然要負擔保責任」,那張白紙黑字的約定效力大過這條法律。所以,「知道有問題還買」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有問題還買,而且什麼保障都沒談」。

法律定性

民法第351條為權利瑕疵擔保的免除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若已知悉權利存在瑕疵,出賣人即不負民法第349條、第350條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惟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排除本條適用,由出賣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51條是什麼?

規範買方明知權利瑕疵時出賣人免擔保責任,但契約可另行約定推翻。

Q2賣方口頭說有風險算不算我知道?

重點在能否舉證買方確實知悉,口頭難證,書面或契約附件才穩。

Q3怎麼讓賣方就算我知道也要負責?

在契約寫明「就已知瑕疵賣方仍負擔保責任」並逐條列出。

Q4知道有瑕疵就完全沒保障了嗎?

不是。若賣方詐欺或隱匿更嚴重瑕疵,仍可依民法92條、184條主張。

Q5民法351條和355條差在哪?

351條管權利瑕疵,355條管物之瑕疵,都採買方明知免責。

Q6法拍屋公告載明的瑕疵適用351條嗎?

適用。公告已揭露的占用或瑕疵,得標人視為知悉,難回頭追究。

Q7併購DD報告寫出的瑕疵還能告賣方嗎?

原則不能,除非收購契約另約定賣方就該瑕疵仍負擔保責任。

Q8本條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無特定時效,相關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涉詐欺撤銷另有1年/10年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
適用客體民法351條:權利之瑕疵民法355條:物之瑕疵
免責前提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有瑕疵
但書翻盤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者,仍負責
舉證重心賣方須證明買方知悉權利瑕疵賣方須證明買方知悉物之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民法典第613條(買受人訂約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權利者,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 德國BGB § 442 Abs. 1(Käufer kennt den Mangel bei Vertragsschluss → Ausschluss der Mängelrechte,含 Rechtsmangel)
🇺🇸 美國UCC § 2-312(warranty of title,得因買方知悉情況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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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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