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1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3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Exc「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吳從周師:
知有權利之瑕疵者,是「免責事由」
*
🥣實務71台上2395認為351、355可反面推論(Umkehrschluß)出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吳師認為是邏輯錯誤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