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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51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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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簽約時已知權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Q · 簽約時就知道權利有問題,事後還能找賣方擔保嗎?

依民法第351條,買受人在契約成立時已經知道權利有瑕疵(例如權利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張、正在爭訟),出賣人就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本條設有但書:只要契約裡另行約定「賣方仍負擔保責任」,該約定效力優先於本條預設規則。換言之,知道風險還買不可怕,知道風險卻沒在契約裡談保障才致命。

白話解讀

法律不保護「明知故犯」的人。351 條講的是一個殘酷但合理的規則:如果你在簽約買權利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權利有問題(不存在、有爭議、被別人主張),那你事後不能回頭怪賣方沒有擔保。你是睜開眼睛跳進坑裡的,法律沒義務再把你拉出來。但這條有一個但書,是翻盤的關鍵:「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就算你知道有瑕疵,如果你們在契約裡寫清楚了「賣方仍然要負擔保責任」,那張白紙黑字的約定效力大過這條法律。所以,「知道有問題還買」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有問題還買,而且什麼保障都沒談」。

法律定性

民法第351條為權利瑕疵擔保的免除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若已知悉權利存在瑕疵,出賣人即不負民法第349條、第350條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惟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排除本條適用,由出賣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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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賣方口頭告訴我有風險,我還能追究他嗎?

重點不在口頭或書面,而在你是否真的知道以及知道到什麼程度。口頭告知對賣方很難舉證;若賣方只說「可能有點問題」卻沒說清楚是什麼,你可主張並未充分知悉瑕疵內容與程度,351條不適用。實務上交易前的溝通最好留書面紀錄,Line截圖、email都算。

Q2契約裡怎麼寫才能讓賣方就算我知道也要負責?

直接在契約約定即可,例如:「就買方已知悉之以下瑕疵事項,賣方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351條但書明確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但書效力取決於措辭精確度,逐條列出具體擔保事項,遠比一句概括聲明有效。

Q3民法351條是什麼?

規範買方於締約時明知權利瑕疵時,出賣人免負擔保責任,是買賣交易的買者自慎條款。

Q4權利瑕疵擔保免除的要件有哪些?

一是買方在契約成立時知悉、二是該知悉針對權利瑕疵、三是契約未另約定賣方仍負責。

Q5什麼叫權利之瑕疵?

指所買權利不存在、有缺陷或被第三人主張,例如有爭議的債權、被異議的專利、被占用的不動產。

Q6351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指雙方可約定賣方就已知瑕疵仍負擔保責任,效力優先於免責預設。

Q7買方怎麼讓賣方就算我知道也要負責?

在契約主文寫明「就附件所列已知瑕疵,賣方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並逐條列出具體事項。

Q8賣方怎麼確保受351條保護?

在契約加一條「買方確認已充分知悉本件權利之以下狀態:…」逐條列清單並請買方簽字。

Q9怎麼證明買方在締約時就知道瑕疵?

保留DD報告簽收、email往來、會議紀錄、Line對話與契約已知風險清單,鎖定「契約成立時」的知悉時點。

Q10若賣方詐欺,怎麼突破351條免責?

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行為後10年內行使;亦可依184條主張侵權。

Q11民法351條 vs 355條差在哪?

351條管權利瑕疵、355條管物之瑕疵,都採買方明知免責,但翻盤但書與舉證標的不同。

Q12知道有瑕疵 vs 知道瑕疵程度,差在哪?

351條免責以充分知悉為前提;若賣方隱匿更嚴重瑕疵讓你低估,仍可主張未充分知悉而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
適用客體民法351條:權利之瑕疵民法355條:物之瑕疵
免責前提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有瑕疵
但書翻盤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者,仍負責
舉證重心賣方須證明買方知悉權利瑕疵賣方須證明買方知悉物之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民法典第613條(買受人訂約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權利者,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 德國BGB § 442 Abs. 1(Käufer kennt den Mangel bei Vertragsschluss → Ausschluss der Mängelrechte,含 Rechtsmangel)
🇺🇸 美國UCC § 2-312(warranty of title,得因買方知悉情況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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