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8 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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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2.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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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48 條規定出賣人負雙重義務:交付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權利者,須使買受人取得該權利。
Q · 東西交給我了,但賣家不過戶,算交易完成嗎?
不算。交付和移轉所有權是兩道義務
依民法第 348 條第一項,物之出賣人有兩道義務:交付標的物,以及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兩者缺一不可。交付只是移轉占有(東西到手),所有權移轉動產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必須辦理登記。賣家把鑰匙給你卻不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房子在法律上仍是他的,你的交易只完成一半。第二項另就權利買賣,課予出賣人使買受人取得該權利的義務。
深度解讀
你付了錢,賣家就只要把東西交給你就好了嗎?沒那麼簡單。這條把賣家的義務拆成兩件事,而且兩件事缺一不可:第一,東西要交到你手上;第二,所有權要移轉到你名下。聽起來好像一樣?完全不一樣。你買了一間房子,賣家把鑰匙給你讓你搬進去住,這叫交付。但如果他一直拖著不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那間房子在法律上還是他的。你住在一間法律上不屬於你的房子裡,他的債權人隨時可以來查封拍賣。買動產也一樣:你在臉書社團買了一台二手相機,對方寄給你了,但如果那台相機是贓物,所有權根本不在賣家身上,他交付了但沒辦法讓你取得所有權。你拿到的是一顆定時炸彈。第二項更有意思:賣的如果是「權利」(專利、債權、會員資格),賣家要讓你真正取得那個權利,不是給你一張紙就算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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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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