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8 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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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incenkai
4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第二項的權利只限財產權不包含人格權
marcywei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契約後交付?標的之範圍
xst1073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履行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物(⚠️所有權)』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II 『權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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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下,民事實體法原則允許一物二賣,先買主頂多假處分,後買主若先於前買主取得物權,除非有特定事由,前買主不得主張強制執行
gracia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出賣人 有這2個 主給付義務
lawcat112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348I物-指所有權
348-II權利-指所有權以外權利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賣是否成立?
標的物之範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