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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8 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2.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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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物(⚠️所有權)』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II 『權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 資本市場下,民事實體法原則允許一物二賣,先買主頂多假處分,後買主若先於前買主取得物權,除非有特定事由,前買主不得主張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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