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3 條(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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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出賣人得以排除權利瑕疵時,準用「給付遲延」之規定;權利瑕疵無法排除時,準用「給付不能」規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出賣人「不履行第348條至第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有實務:
349到351準用債務不履行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例如254催告構成要件)
🔵學說:
349到351僅準用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無過失責任
lily56912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無過失責任。
tt92112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348是編輯錯誤 應是349—351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350+353,跳過246,到債務不履行
meow022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效果準用226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