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097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 824-1 條規定參照,共有物分割效力基於同法第 825 條立法精神,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其效力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所稱「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

主旨

所詢民眾申請於金門縣烈嶼鄉公園測段 604、604-4 地號申請興建農舍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11 月 28 日府建農字第 1010085105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其立法理由為:「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究採認定主義或移轉主義,學者間每有爭論,基於第 825條之立法精神,爰增訂第 1 項,本法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本條所謂『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下略)」。旨揭地號自貴府說明二及隨函檢附之土地登記簿影本觀之,其係於 101 年 9 月 13 日辦畢所有權部共有物分割登記,故共有人應自是日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三、至本案所詢取得農業用地之認定因另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責,宜請該會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之規定,具體敘明有疑義之法條並擬具研析意見後,再請賜函憑辦。

正本

金門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決字第 10203500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