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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4-1 條(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2. 應有部分抵押權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3.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4.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5.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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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協議分割不動產,指辦畢分割登記時/動產指於交付時;裁判分割指在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移轉主義 分割時起始擁有全部所有權,分割前擁有的僅是應有部分的所有權 II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抵押權/質權先設定,原則不因分割而影響,抵押權/質權分散 🥣釋字671: 土地登記規則107未違憲 仍可主張825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例外抵押權/質權集中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裁判分割)。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裁判分割)。 III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 IV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V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anny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即取得分得的共有物部分的獨立所有權>>此處採移轉主義,意即共有人取得的所有權不會溯及既往(從「分割時」起才擁有全部所有權,「分割前」擁有的仍是應有部分的所有權) 如果共有物分割前,共有人將應有部分拿去設定抵押權或質權,則權利的設定原則上不會受分割行為的影響 例外: 1.抵押權或質權人自己同意分割 2.抵押權或質權人有參加共有物分割的訴訟程序 3.抵押權或質權人有被告知要參加共有物分割的訴訟程序,但自己沒有參加
ouyang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地登記規則§107
a35106676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五:足以確保應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之利益,並兼顧交易安全,
a35106676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四:動產質權之設定,必以「占有質物」為要件,如分割時,共有物由補償義務人占有,則與動產質權之精神不符;又動產有「善意受讓問題」,如予規定,實益不大,故本項適用範圍「不及於動產」
a35106676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本條所謂「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如為動產,係指於交付時。至於裁判分割,則指在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三 有權利質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五 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之抵押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二 但 權利遺存於 分得之部分 1同意分割 2已參加訴訟 3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二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 不因分割受影響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 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 取得所有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四 (金錢補償) 不動產 就其補償金額 補償義務人所分得 有抵押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