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4-1 條(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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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is64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協議分割不動產,指辦畢分割登記時/動產指於交付時;裁判分割指在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移轉主義
分割時起始擁有全部所有權,分割前擁有的僅是應有部分的所有權
II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抵押權/質權先設定,原則不因分割而影響,抵押權/質權分散
🥣釋字671: 土地登記規則107未違憲
仍可主張825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例外抵押權/質權集中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裁判分割)。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裁判分割)。
III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
IV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V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即取得分得的共有物部分的獨立所有權>>此處採移轉主義,意即共有人取得的所有權不會溯及既往(從「分割時」起才擁有全部所有權,「分割前」擁有的仍是應有部分的所有權)
如果共有物分割前,共有人將應有部分拿去設定抵押權或質權,則權利的設定原則上不會受分割行為的影響
例外:
1.抵押權或質權人自己同意分割
2.抵押權或質權人有參加共有物分割的訴訟程序
3.抵押權或質權人有被告知要參加共有物分割的訴訟程序,但自己沒有參加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土地登記規則§107
jwuuuuu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
I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II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釋字671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違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是強制執行時,係以分割後各宗土地經轉載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準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符合民法規定之意旨,亦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五:足以確保應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之利益,並兼顧交易安全,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四:動產質權之設定,必以「占有質物」為要件,如分割時,共有物由補償義務人占有,則與動產質權之精神不符;又動產有「善意受讓問題」,如予規定,實益不大,故本項適用範圍「不及於動產」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本條所謂「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如為動產,係指於交付時。至於裁判分割,則指在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三 有權利質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五 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之抵押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二 但 權利遺存於 分得之部分
1同意分割
2已參加訴訟
3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二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 不因分割受影響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 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 取得所有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四 (金錢補償) 不動產 就其補償金額 補償義務人所分得 有抵押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