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所得部分,對他繼承人分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Q · 分到的遺產有產權瑕疵,可以跟其他繼承人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1168條其他繼承人按比例負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就分得之遺產,對其他繼承人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若分到的財產有權利瑕疵(如抵押權未塗銷、第三人主張權利)或物之瑕疵(面積不符、品質與約定不符),其他繼承人須按各自所得部分之比例分擔損失,類推適用買賣瑕疵擔保規定(民法第349至359條)。
遺產分完了,你以為故事就結束了?法律說:還沒。分到手的東西如果有問題,其他繼承人要負責。這條把遺產分割當成一場「買賣」來處理:你分到的那間房子,其他兄弟姊妹等於是「賣方」,他們要擔保這間房子沒有產權瑕疵、沒有第三人跑出來主張權利。如果你分到的土地後來被發現有設定抵押權沒塗銷,或者面積跟協議書上寫的不一樣,其他繼承人必須按照他們各自分到的比例,對你負擔保責任。這不是道義問題,是法律義務。多數家庭在分遺產的時候只想著「我拿什麼」,沒有人想到「我分到的東西有問題怎麼辦」。等到出事了才發現,原來你不用自己扛。
民法第1168條為遺產分割效力的核心規範,將遺產分割擬制為繼承人間的相互買賣:各繼承人就分得之遺產,對其他繼承人負與出賣人相同之權利瑕疵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按各自所得部分之比例分擔,類推適用買賣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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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全體繼承人在分割協議中明確約定免除擔保責任,法律上有效。但這個約定只在大家都知道財產真實狀況下才公平;某繼承人明知瑕疵卻隱瞞,即使有免除約定仍不能免責(類推民法第366條)。實務上很多分割協議書根本沒處理擔保責任,等於留了大洞,簽前要求加入或明確免除,比事後吵架便宜。
要看違建是不是「瑕疵」。若違建導致使用面積與分割約定不同,或面臨拆除使房屋價值大幅減損,其他繼承人按本條按比例負擔保責任;但若分割時大家都知道有違建並據此估價分配,事後不能反悔。分割前請地政士調閱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面積,十分鐘的動作可避免十年官司。
按各繼承人「所得部分」的比例。例如遺產總值一千萬,你分到三百萬(30%)、你弟四百萬(40%)、你妹三百萬(30%)。你弟分到的土地瑕疵損失一百萬,你負擔30%即三十萬、你妹三十萬、你弟自己吸收40%。這裡的所得部分是看分割時的約定比例,不是事後市價,所以協議書上的估價金額直接決定日後分擔比例。
依民法1168條,其他繼承人按所得部分比例對你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可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把遺產分割擬制為互相買賣,各繼承人對分給別人的財產,要像出賣人一樣擔保沒有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
繼承人於分割時依協議或裁判取得的應繼財產比例,是計算擔保責任分擔的基礎。
權利瑕疵指產權不完整、第三人主張權利;物之瑕疵指數量不足、品質與約定不符。
確認瑕疵分割前已存在 → 蒐證(謄本、鑑定)→ 存證信函通知全體繼承人 → 協商或起訴。
瑕疵損失金額 × 各繼承人所得部分比例,受害繼承人自行吸收自己比例的部分。
存證信函約數百元,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視標的而定。
地政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鑑定報告、第三人主張權利之文件,比對分割協議書記載的狀態。
1168擔保分得財產本身的瑕疵,1169擔保分得債權的債務人於分割時之支付能力。
| 比較項目 | 第1168條 | 第1169條 |
|---|---|---|
| 擔保標的 | 繼承人分得之遺產(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本身) | 繼承人分得之債權 |
| 擔保內容 | 權利瑕疵 + 物之瑕疵(與出賣人同一) | 債務人於分割時之支付能力 |
| 類推基礎 | 買賣瑕疵擔保(民法349-359) | 債權讓與擔保(民法352) |
| 分擔方式 | 按各繼承人所得部分比例 | 按各繼承人所得部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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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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