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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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7 條原採遺產分割溯及效力,因與公同共有及擔保責任矛盾,於民國 74 年刪除,現行改採向後生效。
Q · 民法 11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與公同共有、擔保責任矛盾,民國74年刪除
民法第 1167 條原規定「遺產分割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但這與第 1151 條「分割前遺產為公同共有」直接衝突——若分割可回溯,公同共有等於從未存在;也使第 1168 條繼承人互相擔保責任失去邏輯前提。立法者於民國 74 年(1985)刪除本條,遺產分割自此改採向後生效,公同共有期間的法律行為全部維持效力,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
深度解讀
你在六法全書翻到民法第1167條,看到兩個字:刪除。大多數人會直接翻過去。但這條被刪掉的法律,藏著繼承法最精彩的一次自我修正。原本這條規定:遺產分割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那一刻。聽起來很合理對吧?問題是,民法第1151條同時規定:遺產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這兩條放在一起就炸了。如果分割可以回溯到繼承開始那一刻,那公同共有根本從頭到尾不存在,第1151條變成一句空話。更麻煩的是,第1168條要求繼承人對分割後取得的遺產互相擔保,但如果分割回溯到繼承開始,大家從一開始就各自擁有各自的部分,擔保義務失去邏輯基礎。民國74年,立法者終於承認這個矛盾無法調和,把這條刪了。從此,遺產分割只往前生效,不往回溯。公同共有期間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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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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