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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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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7 條原採遺產分割溯及效力,因與公同共有及擔保責任矛盾,於民國 74 年刪除,現行改採向後生效。

Q · 民法 11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與公同共有、擔保責任矛盾,民國74年刪除

民法第 1167 條原規定「遺產分割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但這與第 1151 條「分割前遺產為公同共有」直接衝突——若分割可回溯,公同共有等於從未存在;也使第 1168 條繼承人互相擔保責任失去邏輯前提。立法者於民國 74 年(1985)刪除本條,遺產分割自此改採向後生效,公同共有期間的法律行為全部維持效力,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

白話解讀

你在六法全書翻到民法第1167條,看到兩個字:刪除。大多數人會直接翻過去。但這條被刪掉的法律,藏著繼承法最精彩的一次自我修正。原本這條規定:遺產分割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那一刻。聽起來很合理對吧?問題是,民法第1151條同時規定:遺產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這兩條放在一起就炸了。如果分割可以回溯到繼承開始那一刻,那公同共有根本從頭到尾不存在,第1151條變成一句空話。更麻煩的是,第1168條要求繼承人對分割後取得的遺產互相擔保,但如果分割回溯到繼承開始,大家從一開始就各自擁有各自的部分,擔保義務失去邏輯基礎。民國74年,立法者終於承認這個矛盾無法調和,把這條刪了。從此,遺產分割只往前生效,不往回溯。公同共有期間發生的一切法律行為,全部維持效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6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繼承編遺產分割效力規定,曾採「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之溯及主義。因與第 1151 條公同共有及第 1168 條擔保責任之體系邏輯矛盾,於民國 74 年刪除,現行遺產分割效力改採向後生效(非溯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產分割到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的?

從分割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的那一刻起向後生效,不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這就是刪除第 1167 條的直接結果。分割之前遺產依第 1151 條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段期間的法律行為不會因分割而被否定。內行人提示:分割協議中若約定「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當事人間或許有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Q2這條都刪了,考試還會考嗎?

不會直接考條文內容,但會間接考刪除的法理。經典考法是「試論遺產分割之效力時點及其法理依據」。只寫「依現行法向後生效」僅得基本分;能對比刪除前後的法理矛盾(第 1151 條公同共有對溯及效力、第 1168 條擔保責任的邏輯前提)才是滿分答案。內行人提示:此考點常與民法第 829、830 條共有物分割效力一起出,因物權編分割同樣不採溯及主義。

Q3民法 1167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繼承編條文,原規定遺產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民國 74 年刪除後改採向後生效。

Q4遺產分割溯及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分割結果回溯到繼承開始那一刻,視為繼承人從頭就各自擁有所分得部分,台灣已不採此制。

Q5什麼是公同共有?

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不分應有部分共同享有,須全體同意才能處分,依民法第 1151 條。

Q6民法 1167 跟 1151 條差在哪?

1167 採溯及效力會讓 1151 公同共有形同虛設,兩者矛盾正是 1167 被刪除的主因。

Q7民法 1167 刪除後遺產怎麼分割?

確認繼承人 → 清查遺產 → 協議分割方法 → 簽分割協議書(向後生效)→ 辦過戶登記。

Q8怎麼判斷遺產分割從何時生效?

以分割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時為準,向後生效,不回溯繼承開始。

Q9分割前處分遺產要怎麼辦才有效?

公同共有期間處分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合法處分不因事後分割被回溯否定。

Q10怎麼在訴訟中運用 1167 刪除沿革?

引用刪除理由反駁對方主張分割溯及,佐以第 1151、1168 條法理一致性。

Q11舊法溯及 vs 現行向後生效哪個有利?

向後生效保障公同共有期間交易安全,對第三人與多數繼承人更有利,溯及僅切割繼承人間關係。

Q12民法 1167 vs 物權編 829 條差在哪?

兩者現皆採向後生效(不溯及);1167 已刪除、829 為共有物分割一般規定,法理同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1167current_law
效力時點溯及繼承開始時分割完成後向後生效
公同共有期間處分可能被視為從未發生維持效力
第三人交易安全易遭溯及推翻受保障
與第 1151 條相容性矛盾一致

old_law_1167

效力時點
溯及繼承開始時
公同共有期間處分
可能被視為從未發生
第三人交易安全
易遭溯及推翻
與第 1151 條相容性
矛盾

current_law

效力時點
分割完成後向後生效
公同共有期間處分
維持效力
第三人交易安全
受保障
與第 1151 條相容性
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法第909条(遺産分割の効力 — 相続開始時に遡及、ただし第三者の権利を害さない)
韓國민법 제1015조(분할의 소급효 — 상속개시시 소급, 제3자 보호 단서)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83(effet déclaratif du partage — 分割之宣告/溯及效)
美國無直接等同(普通法遺產經 probate 程序分配,無大陸法系「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概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074052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而依本條規定,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單獨所有之效力,根本否定公同共有關係之存在,在法理上陷於自相矛盾,即與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所定共同繼承人應負之擔保責任,亦有歧異,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0740521 刪除)

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而依本條規定,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單獨所有之效力,根本否定公同共有關係之存在,在法理上陷於自相矛盾,即與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所定共同繼承人應負之擔保責任,亦有歧異,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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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