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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836 號
要旨
遺產之分割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全文內容
來函所示被繼承人李雲英之遺產,其繼承人曾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並經該院以四十四年度民判字第一三六三號判決分割確定,亦經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於四十五年十月九日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該遺產之分割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各繼承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單獨取得分割部分之所有權,依貴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廿六條第四款規定,各繼承人得單獨申請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該確定判決之執行,似不致發生困難。至部分繼承人身陷大陸,得否比照貴部六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四八九○四號函釋示,由其他繼承人申請將該身陷大陸之繼承人取得部分,登記為其他繼承人所有,係屬貴部之職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